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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公安局服务承诺
执 法 服 务
第一条 文明服务、主动服务、热情服务、周到服务。
第二条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务实、高效。
第四条
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求助和咨询,要及时接受,热情接待。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先行采取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五条 保障报案、控告、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群众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为其保密。
第六条
对群众报案、控告、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情况反馈制度。接受案件的民警制作笔录后,应当认真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写明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以方便群众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自接报警后,城区5分钟到达现场,农村和偏远区域尽快到达。
第八条 今天的事情今天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
刑 侦 业 务
第九条
接到报案后,按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客观的现场勘查。
第十条
对发生的刑事案件,认真排查,落实侦破责任,在最短时间内侦破。
第十一条
法医门诊实行每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受理法医鉴定;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和受委托的民事案件伤情鉴定,当事人所持材料齐全、完备的,受理当日出具鉴定书;刑事、治安案件伤情检验鉴定,于受理后的第二日内出具鉴定书。
特别重大和疑难案件,出现需要会诊等特殊情况时,时间适当延长。
以上二项当事人所持材料不全的,当即告知补齐,自正式受理起适用以上承诺。
交 通 管 理
第十三条
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定点查车、双向查车,对非违章车辆,不叫停检查。
第十四条 外商车辆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批评教育及时放行。
第十五条
对运送蔬菜、瓜果、鱼肉等鲜活物品或重要物资的车辆驾驶员违章行为,一律不予扣车,从快处理放行;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立即放行的,积极协助联系转运车辆,保证在1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出。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的一般交通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违章由民警当场从驾驶员信息卡中扣除罚款,在10分钟内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齐备、检测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员报名手续齐备、体检合格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一次有5台以上“四小”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到招商引资的洽谈会、交易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可派出警力在沿路主要路口指挥交通,设置临时停车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条
随时接受外商申请,为外商企业车辆发放“绿色通行卡”,持“绿色通行卡”的车辆,在广饶县境内享受优先通行权。
第二十三条 对5台以上货运车队或运输大型设备的车辆,经外商企业申请,派专人负责引导疏通。
治 安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的,手续齐全,当场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印章,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手续不全的,告知补全手续后,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七条
办理以上三项手续,材料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办结。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一般治安案件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条
对发生在外商企业内部及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治安案件,一般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查结,疑难复杂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查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推行治安伤害案件公开调处机制,对损害赔偿进行公开调处。案件查破和当事人痊愈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解,终结调解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经 侦 业 务
第三十二条 及时指导企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犯罪。
第三十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及时初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侦察。
第三十四条
配合电力部门,确保招商企业的安全用电环境;并对扰乱用电环境的予以严厉打击。
消 防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申办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
从收到图纸资料之日起,材料齐全的,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国家和重点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申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
从收到图纸资料之日起,材料齐全的,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申办建筑工程设计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以上三项材料不全的,向申报人书面列清申报所缺资料及有关事项,待材料补齐后,按承诺时间审核完毕。
第三十九条 申请自动消防设施竣工检测
收到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后,负责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收到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申请表后,负责通知法定检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检测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 申请公共场所开业前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安全检查申报表》后,4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3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申请火灾事故调查
一般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当事人需在火灾发生后12小时内向消防大队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核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户 政 管 理
第四十二条
群众到公安机关办理各种户口手续,材料齐全的,符合现场办理的,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办理。
第四十三条 户口迁移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对引进的人才和招商引资人员户口迁移,材料齐全,随到随批。
第四十四条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毕。
出入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审批,有紧急事由的,当日上传。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紧急商务出国(境)的申请,及时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进入我县的境外人员及时登记,提供服务。
监督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民警,由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通报表彰、嘉奖或记功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警诫、纪律处理或辞退。
第五十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群众可心拨打电话6442727、6456789,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投诉。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在3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告投诉人。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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