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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承诺

县招商办 县财政局
县城区办 县档案局
县地税局 县法院
县工商局 县渔业局
县邮政局 县油区办
县公安局 县公路局
县药监局 县供销社
县广电局 县国税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计生局 县计划局
县文体局 县检察院
县建设局 县教育局
县经贸局 县开发区
县科技局 县劳动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县民政局 县农发行
县审计局 县农业局
县外经局 县气象局
县水利局 县人事局
县农业银行 县司法局
县人民银行 县统计局
县人寿公司 县卫生局
县供电公司 县物价局
县技术监督局 县工商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县医药公司
县农机中心 县安监局
铁路办 实验二小
畜牧局 防疫站
房管局 广饶一中
县中医院 行政审批中心
执法局 发展和改革局
县人民医院 盐务局
县残联 旅游局
中等专业学校 信息产业局
市政局 广饶大众
县委老干部局 交通局
实验一小 县烟草专卖
实验中学 县城区办事处
二、违诺投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推进“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干警正确履行职责意识,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此,我院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服务标准

公正、清廉、忠诚、严明

二、服务措施与服务流程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员的自首;

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

每个月的15日、25日为检察长接待日;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不超过14日;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

(三)侦查监督工作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四)公诉工作

承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等工作。

 ()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对人民法院应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在3个月内提请抗诉。

三、监督制约机制

该承诺由纪检组进行全程监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依法查处:

1)凡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拘禁、打骂体罚、变相刑讯逼供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

2)凡办案中失职、渎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自杀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辞退;

3)凡违反规定扣押、冻结和拒不返还案件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对主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4)凡办案中接受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宴请、财物和办私事的,一律开除;

5)凡酒后办案、接访的给予记过处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辞退;

6)凡对求助群众冷漠、生硬、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诺处理机制

本院以上承诺公开接受纪委、人大、政协、上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3012500  3012510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