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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政风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粮食局机关(包括各科室,以下简称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第二章政务公开制
第四条 县粮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粮食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文件,及时下发。
第五条 以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形式,公开县粮食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级粮食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全县粮食行业(系统)评先、评优等活动,公开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方式,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拟定名单实行公示制,接受基层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首问责任制
第八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九条
凡到县粮食局联系工作、办理公务、反映问题、咨询有关事项等,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县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不论对方所询问的问题是否与已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
第十条 责任人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1、热情接待。首问责任人要热忱服务,主动宣传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宣传县粮食局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
2、认真办理。对属于责任人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认真办理,限时办结;对不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主动引领外来办事人员到相应的业务主管科室或主管人员处办理。
第四章办文限时制
第十一条 办公室收到公文,应当在当天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科室办理,急件随到随办,不得延误。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落实公文承办人员,并按如下时限办理:
1、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和省、市粮食局(以下称上级机关)、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2、重要公文或急件,应当立即处理。
3、一般性公文,交办科室不需征求其他科室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会签有关科室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会签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与主办科室协商后,可延长1个工作日。
4、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或者分管局领导报告原因、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安排计划等。
具体办文时限,由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送审稿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并送分管局领导签发,但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除外。
第十四条 分管局领导签发文件的时限为:一般文件。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重要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特别重要文件,在6个工作日内签发。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退回主办科室修改。
第十五条 除急件当即印发外,一般文件自领导签发之日起,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毕,次日前发出。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若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将办理情况,延期办理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第五章办事限时制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局办公室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科室,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办理时限;以口头、电话等形式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主办科室应当落实办事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1个主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的,主办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需与其他科室或县直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事项,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时间,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下属企业的请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事宜,自收文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紧急事项,当日或次日作出批复或答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逾期不能作出批复或答复的,向请示或商洽单位说明理由,协商办理事项。
第二十条 协助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尽量缩短时间,不超越法定期限。
第二十一条 对来信来访,有关科室要逐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1、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有期限要求的,在规定时期内上报结果;无期限要求,在3个月内上报结果。
2、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自收(接)到之日起,涉及本局管理对象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涉及基层管理对象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转有关部门查处。
3、对署名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六章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文号、领导批示日期、办理时限和承办科室,并负责有关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或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或事项,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办事时效。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由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并进行通报。对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人员,由县局纪委进行通报。被通报的科室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要向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办文、办事限时制落实情况与年终考核、评选先进挂钩。凡被通报的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或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政务公开事项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与政务公开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局纪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故拖延、推诿而误事,或者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纪律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违诺举报电话:0546-6441436 0546-6441446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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