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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承诺

县招商办 县财政局
县城区办 县档案局
县地税局 县法院
县工商局 县渔业局
县邮政局 县油区办
县公安局 县公路局
县药监局 县供销社
县广电局 县国税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计生局 县计划局
县文体局 县检察院
县建设局 县教育局
县经贸局 县开发区
县科技局 县劳动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县民政局 县农发行
县审计局 县农业局
县外经局 县气象局
县水利局 县人事局
县农业银行 县司法局

县人民银行

县统计局

县人寿公司

县卫生局

县供电公司

县物价局

县技术监督局

县工商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县医药公司

县农机中心

县安监局

铁路办

实验二小

畜牧局

防疫站

房管局

广饶一中

县中医院

行政审批中心

执法局

发展和改革局

县人民医院

盐务局

县残联

旅游局

中等专业学校

信息产业局

市政局

广饶大众

县委老干部局

交通局

实验一小

县烟草专卖

实验中学

县城区办事处
二、违诺投诉

 

广饶县林业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和服务标准

(一)限时办结、超时默认承诺1、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林木采伐许可证,条件符合,随到随办;木材经营加工核准证,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办结(须报省局审批);征、占用林地审核,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办结(须报省局审批);主要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符合,7天内办结;核发木材运输证、野生动物运输证、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2、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各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提供材料之日起5天内予以回复,遇休息日顺延。

3、对基层单位呈送的转报件,经领导同意,机关各部门要在7日内转报有关单位。

4、举报信自收到之日起,要在3日内登记办理,需转报有关部门呈办的案情较复杂的,可延至30天。

5、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二)首问责任制度承诺

1、群众来我局办事,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群众,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群众请求或询问。

3、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部门,并交承办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员。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6、办理事项不属于林业局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帮助,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7、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引导其来相关部门办理。

8、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承诺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备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承诺

1、凡到机关各部门办理业务的,如对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2、如果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3、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4、对不属于自己告知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

(四)林业技术服务承诺

1、指导和帮助乡镇做好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一年里对乡镇实行至少三次以上的技术服务:邀请有关专家组织授课培训;局技术人员上门服务指导。

2、及时做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争取每年有12个课题立项。

二、失职追究

1、失职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2、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纪违法行为失察和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委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类错误。

3、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0546-6441839 0546-6450352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