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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承诺

县招商办 县财政局
县城区办 县档案局
县地税局 县法院
县工商局 县渔业局
县邮政局 县油区办
县公安局 县公路局
县药监局 县供销社
县广电局 县国税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计生局 县计划局
县文体局 县检察院
县建设局 县教育局
县经贸局 县开发区
县科技局 县劳动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县民政局 县农发行
县审计局 县农业局
县外经局 县气象局
县水利局 县人事局
县农业银行 县司法局

县人民银行

县统计局

县人寿公司

县卫生局

县供电公司

县物价局

县技术监督局

县工商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县医药公司

县农机中心

县安监局

铁路办

实验二小

畜牧局

防疫站

房管局

广饶一中

县中医院

行政审批中心

执法局

发展和改革局

县人民医院

盐务局

县残联

旅游局

中等专业学校

信息产业局

市政局

广饶大众

县委老干部局

交通局

实验一小

县烟草专卖

实验中学

县城区办事处
二、违诺投诉

 

广饶县旅游局服务承诺内容

 

为树立广饶旅游的良好形象,推动广饶县旅游业健康发展,保护旅游者及县内旅游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软环境,现对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作以下承诺。

     一、服务内容

    (一)星级饭店的申请申报

(二)旅行社及其门市部设立的申报

(三)旅游景区(点)的A级申报

(四)旅游投诉受理

     二、服务标准

(一)程序上最简手续。除法律法规要求实质性审批的事项外,一律只作程序性审批。

(二)时间上最快速。申请资料齐备,所有审批环节即时即办。

(三)服务上最优质量。实行“首问负责”和“政务公开”制度:首次受理咨询、接待事务办理的相应人员,属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必要时提供有关信息、政策资料等,并热情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科室)办理。所有审批工作程序全部公布上墙,并在服务对象咨询时,向其发送所办理事务的“审批工作程序”,便于其明白和掌握申报规则。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一)星级饭店的申请申报:我局在接到申请当日完成辅导填报《审批表及资料准备;资料齐备,按照《旅游定点饭馆(餐厅)标准》,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实际情况,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申报。

   (二)旅行社及其门市部设立的申报:在接到申请当日完成辅导填报相应表格及资料准备;资料齐备,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本地旅游业发展相关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符合设立条件并同意设立的,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申报。

(三)旅游景区(点)的A级申报: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我局对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等,帮助申报单位完善相关内容及服务,并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旅游投诉受理: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由县旅游局管理科进行审查,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县旅游局管理科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县旅游局管理科要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以便分清责任,作出处理。

县旅游局管理科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县旅游局管理科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东营市旅游局或广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的,处理决定届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投诉与监督

上述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果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可拨打投诉电话:0546-6441022。投诉将会在7日内予以答复,15日内处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处理完毕,我们将向您作出解释。如果对我局的答复不满意,可继续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546-6446311。  

五、违诺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除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赔偿;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内部责任制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

 

                                       广饶县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