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委局领导  |   机构职责  | 文件法规重要会议  |  网上举报  |  服务承诺  |  廉政教育

一、服务承诺

县招商办 县财政局
县城区办 县档案局
县地税局 县法院
县工商局 县渔业局
县邮政局 县油区办
县公安局 县公路局
县药监局 县供销社
县广电局 县国税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计生局 县计划局
县文体局 县检察院
县建设局 县教育局
县经贸局 县开发区
县科技局 县劳动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县民政局 县农发行
县审计局 县农业局
县外经局 县气象局
县水利局 县人事局
县农业银行 县司法局
县人民银行 县统计局
县人寿公司 县卫生局
县供电公司 县物价局
县技术监督局 县工商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县医药公司
县农机中心 县安监局
铁路办 实验二小
畜牧局 防疫站
房管局 广饶一中
县中医院 行政审批中心
执法局 发展和改革局
县人民医院 盐务局
县残联 旅游局
中等专业学校 信息产业局
市政局 广饶大众
县委老干部局 交通局
实验一小 县烟草专卖
实验中学 县城区办事处
二、违诺投诉

 

广饶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服务承诺制度

 

为切实推进 “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机关、干部履行职责意识和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为全县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优质服务,县农机中心研究决定,制定以下服务承诺公开制度:

一、热情接待乡(镇)农机办理业务的同志和农机手,使用文明语言,态度谦和,规范服务。

二、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农机监理标志服,做到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严禁“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行为。

三、承诺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1、群众来我中心办事,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群众,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群众请求或询问;

3、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部门,并交承办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员;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6、办理事项不属于农机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帮助,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7、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引导其来相关部门办理;

8、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承诺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备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

1.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2.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3.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4.换发与补驾驶证应当在3日内完成;

5.新车落户5日内完成;

6.变更登记1日内完成,更换发动机1日内完成;

7.申请拖拉机转入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

8.转移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

9.抵押登记1日内完成;

10.拖拉机换领登记证书1日内完成;

11.拖拉机申请停驶3日内完成;

12.补领登记证书15日内完成;

13.补发、换发行驶证1日内完成;

14.换发、补发号牌15日内完成;

15.临时号牌1日内完成;

16. 对农机事故的处理。一般农机事故七日内调查、调解结案;对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勘察,并立即上报市农机监理站;

17. 认真处理农机监理投诉案件。对于一般的投诉,当场决定是否受理,7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结果;对于重大投诉,15日内有明确结果;对涉及面广、疑难、复杂的重大投诉,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一月内有明确结果;

(三)、一次性告知制

1、凡到机关各科室办理业务的,如对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2、如果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3、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4、对不属于自己告知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

(四)、失职追究制度

1、失职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2、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纪违法行为失察和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委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法、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类错误。

3、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省、市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超标准收费,更不能乱收费,所收费必须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投诉电话:6441232    6916392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