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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服务承诺
为切实推进 “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院干警履行职责意识和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优质服务,为此,我院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一 服务标准
公正、廉洁、高效、文明。
二 服务措施与服务流程
(一)立案工作
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重大、疑难案件7日内审查立案。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缓交手续。
对符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对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二)审判工作
1、民事审判
立案后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适用简宜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刑事审判
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
及时审理公诉和自诉刑事案件。除法定的扣除审限原因外,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二十天内审结;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3、行政审判
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及时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合议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90日内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对公开开庭审理或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一律公开宣布判决。
(三)执行工作
执行本院作为一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我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在48小时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或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和其它依法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严格审批程序。
执行案件的案款交财务室统一保管,按程序尽快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案件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在执行过程中公告、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三、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审判流程电子管理体系,由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电子监控,对临近审限的案件进行网上提示、督办;完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审判质量月通报制度;完善检举制度,对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违诺处理机制
本院以上承诺公开接受人大、政协、纪委、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6458700,6923278。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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