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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承诺

县招商办 县财政局
县城区办 县档案局
县地税局 县法院
县工商局 县渔业局
县邮政局 县油区办
县公安局 县公路局
县药监局 县供销社
县广电局 县国税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计生局 县计划局
县文体局 县检察院
县建设局 县教育局
县经贸局 县开发区
县科技局 县劳动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县民政局 县农发行
县审计局 县农业局
县外经局 县气象局
县水利局 县人事局
县农业银行 县司法局

县人民银行

县统计局

县人寿公司

县卫生局

县供电公司

县物价局

县技术监督局

县工商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县医药公司

县农机中心

县安监局

铁路办

实验二小

畜牧局

防疫站

房管局

广饶一中

县中医院

行政审批中心

执法局

发展和改革局

县人民医院

盐务局

县残联

旅游局

中等专业学校

信息产业局

市政局

广饶大众

县委老干部局

交通局

实验一小

县烟草专卖

实验中学

县城区办事处
二、违诺投诉

 

广饶县人民法院服务承诺

 

为切实推进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院干警履行职责意识和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优质服务,为此,我院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服务标准

公正、廉洁、高效、文明。

  服务措施与服务流程

(一)立案工作

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重大、疑难案件7日内审查立案。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缓交手续。

对符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对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二)审判工作

1、民事审判

立案后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适用简宜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刑事审判

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

及时审理公诉和自诉刑事案件。除法定的扣除审限原因外,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二十天内审结;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3、行政审判

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及时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合议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90日内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对公开开庭审理或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一律公开宣布判决。

(三)执行工作

执行本院作为一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我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在48小时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或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和其它依法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严格审批程序。

执行案件的案款交财务室统一保管,按程序尽快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案件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在执行过程中公告、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三、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审判流程电子管理体系,由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电子监控,对临近审限的案件进行网上提示、督办;完善审判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审判质量月通报制度;完善检举制度,对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违诺处理机制

本院以上承诺公开接受人大、政协、纪委、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64587006923278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