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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服务承诺制度
一、加强职能转变,强化优质服务
适应入世和渔(农)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强技术指导、政策法规和农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服务,做到全过程系列跟踪服务。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每个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和接到的电话,要热情受理,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也要负责介绍到有关单位,积极帮助协调、联系、服务。二是实行公示制。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传送国家的产业政策,高效快捷地为渔(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二、缩短办事时限
海、淡水养殖服务。开发养殖池单位要求帮助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的,及时派出技术人员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海域使用服务。凡属于我县审批权限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海域使用证件及划界定线工作,超出我县审批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上报工作;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服务。为方便渔民,每年的渔船年审定点到村集中当天办理完毕,对因故漏审的渔船和出海返航渔船的报关签证,随到、随办、随签。凡是发生海难事故,接到报险后,立即组织派出渔船抢救;渔业执法管理服务。如发生渔业纠纷、渔船碰撞、毒鱼、炸鱼、电鱼、破坏海域滩涂资源行为,渔业执法人员随叫随到,及时处理。要说了算,定了干,
诚信于民。
三、违诺处罚措施
加强对基层室、站的督察,对没有按承诺办事的,一年内被查出或被举报并查实有2次违背承诺制度的,取消年底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对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和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是领导干部的视情节降职或免职,直至开除公职;超承诺规定时限一天,扣承办人工资100元,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执法人员因态度粗暴冷横,语言不文明,与服务对象争吵者,均调离原工作岗位;对刁难办事者,让其多跑腿、多提供证件的,给以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
予行政处分。
违诺举报电话:0546-6441946 0546-6926176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首问负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海洋与渔业机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政务公开的不断深入,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的内容
机关第一个接到外来电话或接待外来办事者的工作人员,要对外来电话或办事者的咨询、要求,认真负责的给予答复或介绍到有关部门。
二、首问负责制度的要求
1、接电话必须使用“你好!”,并报告单位名称,接待外来办事者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2、对电话咨询,回答要口气和蔼,耐心解答;需转告的电话要记录清楚,及时转达;需过后回复的要约定时间及时回电,守约有信。
3、对外来办事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凡能够解答的,要当场作出清楚的解答;当场解答不了的要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继续办理,并说清楚办事路线、办事地点、办事人员。
4、外来办事人员在第一次询问后仍不清楚并再次询问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仍按第一接待人的要求对待,积极为外来办事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度的处理意见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效能监察考核标准》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接(打)电话不讲文明用语,一次本人写出检查;二次罚款50元;三次予以通报批评。
2、未认真履行第一个接待者的职责,回答外来办事者的咨询或要求漫不经心、应付了事、推诿搪塞,被投诉到本单位,情况属实的,一次罚款50元;被投诉到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情况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3、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讲粗话、使用服务禁语,被投诉到本单位,情况属实的,一次罚款100元;被投诉到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情况属实的,加重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4、首问过程中,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冷漠、生硬、蛮横,与外来人员发生争执,被投诉到本单位,情况属实的,一次罚款100元;被投诉到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情况属实的,加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5、违反首问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人员,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等次;年内累计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给予停止工作,停止工作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遇,扣发年终1个月奖金;机关室站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被通报批评年内超过2人次的,取消其年度评选先进单位资格,所在部门的领导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限时办结制度
为督促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外来办事人员在机关等待误工误时现象,特制定如下限时办结制度:
1、对外来人员到机关办事,首位接待人员要热情服务,是自己负责办理的,无特殊情况,首先为办事者办理要求事项,不是自己办理的,要将负责站室介绍清楚。
2、海域使用现场打点,在无风浪的情况下,2天内完成打点划线任务。办证在各种证件和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要在1天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审批。
3、渔船检查登船检验时间应在4小时以内完成。
4、登船对安全设备检查要在2小时内完成。
5、渔船进出港签报关手续,要在10分钟内办理完毕。
6、各有关站室,要严格遵守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违反上述办事时限的,第一次批评教育;违反2次的,除批评教育外,对当事人罚款30元;违反3次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被办事人员投诉到有关部门和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直至辞退或开除。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一次告知制度
为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为人民服务,为外来办事者着想的思想,减少办事者多次跑机关,误工误时现象,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一次告知制度的内容及要求
1、对来办公室询问和办理业务手续的,要一次性办理,不得说“不”,不得拖延。
2、对要求、咨询及询问渔业技术指导的,要一次性告知具体应做事宜。
3、对申请使用海域滩涂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程序、需要准备的证件和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证件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二、违反本制度责任追究
对违反以上制度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向外来办理业务人员赔礼道歉;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4、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承办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开除。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超时默认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提速”和软环境建设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海洋与渔业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时默认制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提供服务时,超出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则视为我部门默认默许,放弃管理权限,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超时默认的范围内容
1、海、淡水养殖技术指导服务。渔民提出技术指导要求的,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为其提供技术服务。
2、海域使用核准事项。自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在县级审批权限内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批准使用海域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海域使用划界定线和证件办理工作,超过时限视为受理。
3、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服务。为方便渔民,每年的渔船年审,到渔船比较集中的村庄定点进行渔船年审,对因事漏审的渔船5日内补办年审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到机关渔民申请办理渔船年审手续的,视为渔船证件合法有效;对进、出海渔船的报关签证,随到随时办理,未按时给其办理签关的,视为已签办理;凡是发生海难事故,接到报险后,立即组织派出渔船抢救。
4、渔业执法服务。如发生渔业纠纷事件、渔船碰撞、毒鱼、炸鱼、电鱼、破坏海域滩涂资源行为的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处理,不按时到场处理的,当事人默认接受1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超时责任追究
凡超出服务时限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放弃管理权限,完不成工作任务。除实行超时默认制外,实行超时责任追究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无故超时1个工作日以上,2个工作日以内的,给予承办人元罚款100元的处罚;
3、无故超时2个工作日以上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对承办人员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因超时服务,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承办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开除的处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海洋与渔业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渔业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本办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主要由个人单独完成的,其个人为被调查人;行政执法行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共同完成人为被调查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行政执法具体行为人所在室站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共同办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立案。
(一)符合颁发、变更、注销、年检、年审验照、许可证法在法定期限内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二)不符合颁发、变更、注销、年检、年审验照、许可证法定条件而擅自予以办理的;
(三)符合经济合同鉴证法定条件而不予鉴证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鉴证的;
(四)所查处的违法违章案件经行政诉讼被终审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五)所查处的违法违章案件经行政复议被决定撤消或对原处罚决定做出较大变更的;
(六)因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经行政赔偿程序,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
(六)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九)其他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受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主要依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举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办的人民来信。
第八条
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九条
对正式立案的追究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向被调查人及其他有关机构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长审批。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事实、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建议等。
第十二条
经局长审查批准的案件,应以被调查人所在室站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调查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上级管理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室站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室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其中对于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加处“调离执法岗位”。
海洋与渔业管理机关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 对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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