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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承诺

县招商办 县财政局
县城区办 县档案局
县地税局 县法院
县工商局 县渔业局
县邮政局 县油区办
县公安局 县公路局
县药监局 县供销社
县广电局 县国税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计生局 县计划局
县文体局 县检察院
县建设局 县教育局
县经贸局 县开发区
县科技局 县劳动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县民政局 县农发行
县审计局 县农业局
县外经局 县气象局
县水利局 县人事局
县农业银行 县司法局

县人民银行

县统计局

县人寿公司

县卫生局

县供电公司

县物价局

县技术监督局

县工商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县医药公司

县农机中心

县安监局

铁路办

实验二小

畜牧局

防疫站

房管局

广饶一中

县中医院

行政审批中心

执法局

发展和改革局

县人民医院

盐务局

县残联

旅游局

中等专业学校

信息产业局

市政局

广饶大众

县委老干部局

交通局

实验一小

县烟草专卖

实验中学

县城区办事处
二、违诺投诉

 

广饶县人事局服务承诺内容

 

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1、人事人才政策咨询。全局干部要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做到咨询答疑内容具体,政策解释准确清楚,使办事者满意。

2、人才服务的办理。对引进的急需人才,3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对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外商投资单位引进的高、中级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积极搞好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服务,使各类人才满意。

3、人才职称评聘。对外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3日内办完聘任审核手续;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证明材料出具。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党团关系、入托入学、婚姻等需要的各类证明材料。

5、举报、投诉处理。举报、投诉的意见在5日内给予答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限内处理完毕,及时向举报、投诉者解释、说明。

二、责任追究

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承诺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者,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无故拒收材料或拖延办理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批评仍不改正者,责令停职检查,并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履行时限承诺的,按拖延期限,处以50——200元罚款,并在全局大会上通报批评。

2、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对借工作之便乱收费或吃、拿、卡、要、报、收受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做出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度

一、将局机关第一位接受干部群众来办事或电话咨询的工作人员,确定为首问责任人。

二、干部群众所办或所询问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办事“一次性告知制”,积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干部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工作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根据群众的要求,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

四、干部群众所询问或所办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并给予协调帮助。

五、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

六、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政纪处分等处理。

 

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度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办理时限内,未提出意见,又无不正当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并应予补办手续,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人承担,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马上能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四、公务办结时限按照承诺制度执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凡上级部门或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文件或会议部署的事项,应马上办理、按时上报有关结果。

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或局领导安排的任务,应按要求办理,不能按时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按时办理。

三、凡到局内各室办理业务的,如对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四、如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对方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五、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原因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六、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处理。

七、违反上述规定,按效能监察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失职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失职:

1、不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2、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

3、态度生硬、蛮横、粗暴;

4、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作风拖拉、办事不利、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5、因工作过失,失密、泄密;

6、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7、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

8、乱收费,违规审批;

9、有其他失职行为。

二、责任追究和查处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情节较重的,扣发第13月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投诉举报

凡发现有违与本服务承诺内容不良行为的人和事,请拨打举报电话0546-6447703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