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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社会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执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打造法制机关、责任机关、服务型机关,特作如下承诺:
一、单位职责
1、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依法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依法履行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受理事项及办理时限
(一)户外广告设置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需要上报或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标准执行。
(二)占用城市道路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营占用每平方米0.5元/昼夜,繁华地段最高不超过1.00元;施工占用每平方米0.3元/昼夜。
(三)挖掘城市道路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需要上报或特殊情况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保证金收取标准:沥青主次干道100元/平方米;沥青一般干道85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190元/平方米;铺装人行道35元/平方米,沙土路30元/平方米。
(四)临时建设管理
临时建设的范畴:是指经建设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保证金收取标准: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5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50元/平方米。
(五)建筑垃圾处置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立方米2元。
三、执法规范
(一)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风纪严谨,各种标志证件佩带齐全,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礼,亮证执法,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坚决杜绝“生、冷、硬”和粗暴执法现象。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其它政策文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杜绝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环节,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违背法定程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扣押或证据保存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扎实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越权执法和违背法定程序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收款不开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的票据,严禁以收费抵罚款、以罚款抵收费或不按规定私收罚款等。
(四)严禁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严禁截留罚款、私分没收物品,不得从事与执法工作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查处“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监督管理
凡发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有诺不饯行,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的,可拨打投诉电话6456451、6918308,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依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5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46-6446311
0546-6457955
广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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