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纪委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廉政谈话活动应把握教育为主、防范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重事实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激励鼓劲与批评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经常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谈话的对象: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市管干部。

三、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市纪委副书记或者分管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谈话方式和内容: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

谈话内容:

(一)廉政知情谈话:了解谈话对象家庭状况(包括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工作经历、思想工作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情况;向谈话对象介绍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对谈话对象进行必要的廉政法规教育;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廉政督查谈话:了解谈话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情况、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的情况。视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三)廉政诫勉谈话:肯定谈话对象的优点和工作成绩,并指出存在的缺点、问题;对事业心不强、作风飘浮等造成工作失误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整改;转达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等方面的要求等。

(四)廉政警示谈话:对群众有反映、有举报或有不廉洁行为、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谈话对象,进行廉政警示谈话。着重对谈话对象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不良苗头、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不廉洁行为,及时给予提醒、打招呼、制止,并作限期改正。

(五)廉政惩戒谈话:对违反廉洁从政纪律和规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谈话对象进行廉政惩戒谈话。通报其违纪违规事项,所犯错误性质、危害及有关处理决定,提出希望和要求,同时受理其申诉。

(六)廉政回访谈话:对违反廉洁从政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和处分的谈话对象,进行廉政回访谈话,及时了解和掌握违纪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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