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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各党工委、纪工委,县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为严肃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保证“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以下要求:
一、在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全县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在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l、侵犯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
2、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影响选举公正性的。
三、对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四、对妨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组织选举及其与选举有关工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五、对在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1、对当选人和持不同意见者进行侮辱、诽谤的;
2、对选民、当选人或其家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或非法搜查的;
3、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选民、候选人、当选人住宅的;
4、有其他侵犯选民、候选人、当选人人身权利的。
六、对在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1、对选举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2、对选民、候选人、当选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3、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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