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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饶县纪检监察 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各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广饶县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饶县纪委 广饶县监察局 2004年8月30日 广饶县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全县各级党组织及共产党员;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 (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监督的内容 (一)党章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对各类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 (四)县委、县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五)具体执法行为和办事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机关政务公开和机关效能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
监督的方式 纪检监察监督一般采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方式。对按照有关规定不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事项,可重点对程序是否合法、步骤是否规范进行监督。 (一)直接监督。对同级党委、政府安排的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重大事项;对涉及重点领域、热点领域、群众关注领域的事项,分别由县乡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监督。 (二)内部监督。对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权限行使职权的情况,由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三)工作检查调度。县乡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对某项具体工作需要调查了解时,可以随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调度。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各部门对被监督事项必须健全完备有关资料,根据监督方式和范围不同,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五)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县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搞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辖区内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四)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职责 (一)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安排的监督任务; (二)制定本部门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对监督的结果负责;
(三)对本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和部署情况进行监督; (四)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不得包办、越权、越位。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支持、保障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行使职责,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不得将自己的职责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行使。 第八条
监督工作不能混同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行为,负责监督的工作人员和具体执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要职责明晰,各负其责。 第九条 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本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挠、刁难监督人员,妨碍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监督的种类 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具体实施。按监督的性质可分为必须性监督、日常性监督和特别监督。 必须性监督是指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参加的监督事项。 日常性监督是指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对本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 特别监督是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临时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的程序 (一)必须性监督事项,每年年初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有关部门。其它性质的监督事项需要调整为必须性监督事项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下发《监督事项通知书》,调整为必须性监督事项。对县纪检监察机关安排的必须性监督事项,由涉及的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被监督事项的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方法步骤、工作措施、制度保障等内容,报县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实施。县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监督人员对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实施中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经过监督人员审核把关并签字认可,未经监督人员签字认可的事项和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二)日常性监督由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每季度向县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县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期对其监督情况进行调度与检查。对问题突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或由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存在一定困难、确需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由各部门填写《监督工作立项申请书》,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或经县纪委书记、分管书记批准后,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各部门内部纪检监察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三)特别监督事项的确定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或经县纪委书记、分管书记批准,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部门下发《监督事项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需监督的事项、地点、方法、责任、步骤、措施、单位及人员等内容。对各部门涉及全局性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需要公开透明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日前向县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提出监督申请。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监督事项,在监督工作完成后,向县委、县政府书面写出监督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监督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要求 (一)监督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要求被监督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监督人员可以列席被监督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改正,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事项有权拒绝签字认定。 (二)监督工作人员不得代替被监督人员行使职权,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监督人员从事具体工作。 (三)监督工作人员在必须性监督和特别监督过程中,必须佩带县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制作的“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人员”证牌。监督工作完成后,应将证牌及时交回县纪检监察机关。 (四)监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确保监督事项的公正有效。要严格自律,严禁接受被监督部门的各种补贴,不准收受被监督部门赠送的礼金、礼品以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被监督部门的宴请。 (五)对参与的监督事项,具体监督人员要在工作结束后写出监督情况总结,并健全材料,完善手续,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聘请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义务监督员或特邀监督员,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半年将监督情况书面报告县纪委分管常委。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加强同其他监督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由人大、政协、纪委和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情况,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对拒不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在被监督中弄虚作假、欺骗监督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对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县纪委执法监察室,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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