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饶县纪委文件

广纪发[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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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纪委   监察局

关于实行乡案县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纪委,各办事处纪工委,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纪委):

按照《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关于乡镇所办案件交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工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保证和提高基层案件审理工作质量,自2005年在全县实行乡案县审。为明确工作原则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依纪依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乡案县审的范围和原则

乡镇、办事处自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包括司法、执法机关移交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须呈送县纪委审理部门审理。乡案县审要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原则;审理权限与处理权限相协调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和沟通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切实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和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利。

二、乡案县审报送的案件材料

乡镇、办事处报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自办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1、立案依据;2、调查报告;3、全部证据材料;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意见(如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要有调查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和检讨材料;6、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7、乡镇、办事处党委(纪委)的初步处理意见;8、案件呈报审理登记表。

如属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须有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生效的处罚、决定等材料。

三、乡案县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1、乡镇、办事处所办案件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送手续,将案件呈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呈报前,可由乡镇、办事处审理小组初审,经所在单位党委(纪委)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收到乡镇、办事处报送审理的案件应办理登记手续,案件审理应由两人承办,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审议组共同承办。

3、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明或办案手续、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审理人员可以退查或责成乡镇、办事处党委(纪委)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或完善手续、履行程序,也可以由县纪委案件审理人员补充调查,完善有关手续或材料。

4、案件审理要坚持高质量、高效率,注重规范工作程序。案件审理人员要与被调查人谈话,了解有关案情,进一步核对事实,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案件审理终结,审理人员写出案件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5、处分权限属基层党委(纪委)的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用复函或处分建议书的形式通知基层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应在1个月内下达处分决定;需报县纪委批准的案件,基层党委(纪委)写出请示报告,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县纪委下达处分决定或批复。

四、乡案县审中的沟通协商工作

在乡案县审工作中,县纪委要充分听取乡镇、办事处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乡镇、办事处党委(纪委)对县纪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应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要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吸收基层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纪委常委会议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或疑难案件,也可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审或提交县党的委员会决定。

五、乡案县审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及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有关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处分决定执行完结,基层纪委应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县纪委备案。

案件处理结束,要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六、乡案县审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

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由原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受理,需复查复议的案件,遵循审复分开的精神,由县纪委申诉复查工作小组办理。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