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饶县纪委文件

 

广纪发[2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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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饶县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各纪工委,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纪委):

   《广饶县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饶县纪委

                                广饶县监察局

                                                                               2005年7月13日                                                                                                     

  

广饶县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质量,切实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信访问题,更好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推进信访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党员干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有关问题,在征得信访人和被反映人(或单位)双方同意后,召集相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直接、公开调处的一种方式、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的范围:

(一)反映的问题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

(二)反映的问题属于轻微违纪,一般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三)反映的问题易引起群众不满、社会不稳定的;

(四)反映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做出解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反映的问题可能构成严重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信访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

(四)涉法信访、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原则;

(三)尊重信访双方及证人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原则;

(四)听证、息访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信访听证组织形式与领导

第六条 信访听证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室为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对信访听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或授权指定的信访听证会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熟悉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掌握信访初核结果;

(二)对召开信访听证会作出全面安排;

(三)按信访听证程序主持信访听证会;

(四)妥善处理信访听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具有以下权利:

(一)召集权。根据信访听证工作的需要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协调;

(二)制止权。对严重干扰和影响信访听证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三)督办权。根据听证合议结论将合议结果督办到位。

第十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指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为信访听证会记录员,负责信访听证的会议记录。其主要职责:

(一)及时、准确、完整记录信访听证发言、举证、辩论情况;

(二)协助信访听证主持人制作相关信访听证文书;

(三)收集、整理信访听证会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信访听证工作的需要,成立信访听证合议小组。信访听证主持人为合议小组组长,其成员包括初核调查组组长、执法执纪部门人员、有关单位领导、县纪委社会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等。

第十二条 信访听证合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听取信访人、被信访人以及双方证人对有关问题的阐述;

(二)检查并确认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合议结论。

第三章  信访听证的确定

第十三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将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内容较具体、初步判断为轻微违纪的信访件进行筛选拟定。

第十四条 分管领导对信访听证主持单位筛选出来的需要采用信访听证形式解决问题的拟办件,安排人员进行信访初核,撰写初核报告。

第十五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根据信访初核报告,对符合信访听证范围的问题,制作《信访听证意见书》,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对信访听证主持单位提出的拟办信访件、初核报告、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信访听证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信访人数较多时,由信访人推举5人以下为信访人代表,在设置的信访人席位上就座,其他人员列席旁听。

第四章  信访听证的准备

第十八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向信访人、被信访人、县纪委社会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执法执纪部门人员、有关单位领导、有关证人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信访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其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信访主持单位按信访听证出席人数准备并布置好会场。

第五章  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在听证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六章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核对下列人员是否到位:信访人、被信访人、有关证人、执法执纪部门人员、有关单位领导、信访联络员、县纪委社会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初核调查组成员、记录员。

第二十二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向全体到会人员公布上述人员姓名、职务,并征求回避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信访人、被信访人在信访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主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向被信访人提出信访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要求被信访人回答。

第二十七条 被信访人就信访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阐述、举证并做出有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被信访人阐述、举证中的不实或不明之处,与被信访人进行公开辩论、质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主持人召集信访听证合议领导小组成员,对信访双方举证、辩论的情况进行合议,形成听证会合议结论;信访听证合议领导小组成员在《信访听证结论书》上签名。

第三十条 信访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合议结论;信访人、被信访人在《信访听证结论书》上签名。

第七章  信访听证结论督办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访听证结论中的有关问题,采取现场解决和限期解决相结合的办法督促落实。

第三十二条 信访听证结论督办采取发《信访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信访听证主持单位向信访人反馈督办落实情况,需要释疑、疏导的要加强解释教育工作,直至息访。

第八章 信访听证会纪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听证参加人员在听证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未经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其他妨碍、扰乱听证会议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饶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基层各纪检监察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信访听证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广饶县纪委办公室                                               200571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