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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饶县纪委办公室文件
广纪办发[2005]7号 ––––––––––––––––––––––––––––––★–––––––––––––––––––––––––––––––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重大事项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办发[2004]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按照受理个人重大事项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对县纪委受理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进一步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告的时间。领导干部遇有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广办发[2004]4号文件第三条中涉及的十三项具体内容)时,除去办理丧事事宜之外,一律于事前7个工作日内一事一报。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失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在报告时说明情况。办理结束以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办理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事后报告)进行上报。 为便于掌握报告情况,保证报告结果,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和部门单位报告相结合。在个人重大事项随时向县纪委报告的同时,各部门单位每季度要向县纪委报告一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每年一月底前向县纪委写出上年落实情况的综合报告。 2、报告的形式。按照广办发[2004]4号文件要求,实行日常报告和集中报告相结合制度。日常报告就是领导干部有个人重大事项需要报告时,一律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广办发[2004]4号文件后附有表样,可根据表样自行印制),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集中报告就是各部门单位利用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时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集中报告,每年向县纪委进行一次集中报告。 3、报告的范围。向县纪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包括:县委办公室、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机关、县纪委机关中的科级干部;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班子正职;各办事处党政正职、纪工委书记;县直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党校、县一中、市博物馆正职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县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领导班子正职的重大事项,可直接报市纪委或经县纪委转报。 4、报告的受理和审核。县纪委受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以及每季度的报告和每年的综合报告事项均由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受理、审核,重要情况及时向县纪委领导汇报,接到报告3日内作出答复。报告人应按照答复的意见办理个人重大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在审核时,发现报告人所报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情况的,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或作出补充报告;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责成纠正。 5、有关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查阅本单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情况。要通过信访、群众举报、调查了解等渠道,对报告人办理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监督。凡是发现报告人不按规定报告、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其所在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并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广饶县纪委办公室 20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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